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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更新文章日期: 2018-12-04
2018~2019放假日、元旦、春節、彈性假期、補上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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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8年放假日、元旦、春節、彈性假期、補上班
【(國定假日、連續假日)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】修正日期103年06月11日
第 1 條
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辦法之規定。
第 2 條
紀念日如下:
一、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:一月一日。 二、和平紀念日:二月二十八日。
三、反侵略日:三月十四日。 四、革命先烈紀念日:三月二十九日。
五、佛陀誕辰紀念日:農曆四月八日。 六、解嚴紀念日:七月十五日。
七、孔子誕辰紀念日:九月二十八日。 八、國慶日:十月十日。
九、臺灣聯合國日:十月二十四日。 十、國父誕辰紀念日:十一月十二日。
十一、行憲紀念日:十二月二十五日。 國父逝世紀念日在三月十二日植樹節舉行。
第 4 條
下列民俗節日,除春節放假三日外,其餘均放假一日:
一、春節。 二、民族掃墓節。 三、端午節。 四、中秋節。 五、農曆除夕。
六、原住民族歲時祭儀: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,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,並刊登政府公報。
第 5 條
下列節日,由有關機關、團體、學校舉行慶祝活動:
一、道教節:農曆一月一日。 二、婦女節:三月八日。 三、青年節:三月二十九日。 四、兒童節:四月四日。 五、勞動節:五月一日。 六、軍人節:九月三日。 七、教師節:九月二十八日。 八、臺灣光復節:十月二十五日。 九、中華文化復興節:十一月十二日。
前項節日,按下列規定放假:
一、兒童節:放假一日。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,於前一日放假。但逢星期四時,於後一日放假。
二、勞動節:勞工放假。 三、軍人節:依國防部規定放假。
第 5-1 條
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。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,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。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,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。
第 6 條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修正之條文,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。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,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。